1、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5)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等涉及部门的审查意见;
(6)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资本金出资证明和银行承贷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办结程序和时限
(1)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发改委办事服务窗口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改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进行审批或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评议,可研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报告。
(3)属市级权限的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批复的决定;属国家、自治区权限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复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的,经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