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条件、各用能系统方案的选择评价。可采用如下评估方法:
政策导向判断法。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按照北京市能源发展战略、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积极发展地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表)水源热泵,逐步提高热泵系统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因此,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选择利用热泵系统进行供热制冷,充分利用余热和可再生能源。
标准规范对照法。如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5.4.2条规定,除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略),不得采用电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因此,电锅炉和电热水器的使用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或空调,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
能源平衡分析法。如某项目拟由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提供空调冷源,所需蒸汽由自建燃气锅炉房提供。建设单位选择此方案的原因是可以利用2000年预留的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及2005年“煤改气”预留的燃气锅炉等设备。建设单位选择的夏季制冷方案可以使原预留设备得到充分利用,但由燃气锅炉产生蒸汽,再由蒸汽驱动溴化锂吸收型制冷机组,经过燃气--蒸汽--制冷两次转换,其能源转换效率较低,用能方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