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