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出具工程咨询资质。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该出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应该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预审意见。
四、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