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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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