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关于职业卫生预评价项目的范围是:
1.属于原国家纪委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GB50016-2006《建设设计防火范围》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的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有10%意思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他山有关部门确认的危险、有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化工厂、药厂、大型食品厂、电子制造业、机械制造业、木制家具业、皮革箱包和制鞋业、水泥生产业、铅酸蓄电池制造业等,都是需要做职业卫生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