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见下表:
表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表一、表二);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包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测试、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费用。
表二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表三 环境影响地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表四 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收费标准(单位:元)
2、《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该文 件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