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资质单位有三类,即环境监测站、放射性监测站和环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环保部以2014年第68号公告废止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的两个公告。68号公告的发布意味着从资质方面,所有有资质环评单位将有同等的机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