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各地相关办法,各地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3)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量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