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接到环保局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要求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和环评验收报告。
然后环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环评验收报告进行上会通过,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环评验收报告后,将环评验收报告、地方各级签署的意见送交环评主管部门,由环评主管部门出具结论性意见。(同意该项目环评验收),最后由环评主管部门排污主管部门签发排污证。环评验收报告从送审到最后验收完成时间大概在3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