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的角度进行核准;
三、外资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也与境内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存在很大差别。该类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择分析、财务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论证,也不要求满足中国的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等政府法规要求。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于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如不涉及扩大生产及投资规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资源消耗,不形成对生态和环境新的影响,其项目申请报告可以适当简化,但应重点论述以下内容:境内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现状、财务状况、资产评估和确认情况,并购目的和选择外商情况等);外商情况(包括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在中国大陆投资情况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业绩等);并购安排(包括职工安排、原企业债权债务处置);并购后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融资方案;中方通过并购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遵循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一般要求外,在项目概况介绍中还应包括国外借款类别或国别、贷款规模、贷款用途、还款方案、申报情况等内容,以满足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债管理等事项进行核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