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请报告定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政府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内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投资项目的核准重点关注如下表所示。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程序
1、国内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出具工程咨询资质。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该出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应该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预审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