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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有哪些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5-09-22 14:45:00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3、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职业卫生评价有哪几类?

  1、根据评价目的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日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又可以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的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6、企业需要做什么类型的评职业卫生价?

  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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