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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委托专业的机构来编制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5-09-22 14:43:00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428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依据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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