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可知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4、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1)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6)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五项规定项目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5、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