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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环保部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迁建项目都必须去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做出批复,批复中会要求该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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