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程序:
(1)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②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
②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后,环保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确定环评等级,分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登记表》。
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
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批本,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单位按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经修改完善并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⑥在各阶段报批件达不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在时限内提出书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见,建设单位整改或完善后,重新报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办事程序:
(1)项目竣工后需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报告。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后,同意予以备案,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试生产期一般为3个月。不需试生产(试运行)的,直接进入提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环保部门确定建设单位编制《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编制《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编制《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型)或者《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型)。资料齐备后,经环保部门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4)编制《验收申请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编制《环保验收监测表》(污染型)或者《环保验收调查表》(生态影响型)。资料齐备后,经环保部门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验收申请表》,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5)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达到要求后,环保部门批准《验收申请卡》,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6)试生产期内,项目必须完善环保验收手续。不需试生产(试运行)的,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7)在各阶段报批件达不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在时限内提出书面的整改或完善意见,建设单位整改或完善后,重新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