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建设单位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2、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评价适用标准;
(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6)环境影响分析
(7)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8)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不是审查小组)。
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按照环评导则的要求,专项评价包括: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