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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项目,完善项目三同时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4、其它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特殊要求:企业需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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