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川发改环资【2011】82号)规定,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可不进行单独评审,直接予以审查登记备案,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