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14条
2、审批对象
市立项和跨县行政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4、申报资料: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
(1)审查阶段:
①要求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审稿)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审稿)一式三份。开审查会时,按到会专家人数准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审稿)的数量;
③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审批阶段
①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一式三份。
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任务委托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附表)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专家预审意见。
5、收费依据不收费。但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6、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7、审批程序
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
(1)市水利局自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3日内,根据报送的资料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审批的决定。如不受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注明应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和资料。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审批的决定,视为受理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8、注意事项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费用标准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保监[2005]22号文件执行。
(2)召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会的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