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的年能源消费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节能评估分类管理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项目实物能源消费量或综合能源消费量中任何一项达到数量要求,即应编制相应的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节能审查机关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